国家会展中心(上海)内蒙古馆运营服务招商
2024-11-15 来源: 浏览量:一、招商项目
二、项目概况
本次招商项目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崧泽大道333号国家会展中心(上海)8米层城市“会客厅”专区R-L204-1,地处上海市虹桥商务区核心区西部。项目总面积837平方米,是内蒙古自治区在国家会展中心(上海)设立的长期展馆,主要用途为全面展示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发展成果和优势产业、特色商品展销、举办投资推介相关活动等。
三、招商要求
四、运营要求
1、运营期间,运营服务商全权负责该项目的整体运营、管理、维护,包括但不限于运营团队、人员管理、日常支出等。
2、招商方享有《委托运营协议》期内展馆所有权,并对运营商进行指导监督,招商方可委托第三方,对运营服务商管理期间运营、管理、有关费用支付等各方面工作实行全程监督,进行绩效评价。
3、运营服务商负责馆内设备维护。
4、运营服务商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、国家会展中心(上海)场馆使用规定等行为,招商方将以书面形式告知合作方限期整改,拒不整改的招商方有权利单方解除协议,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运营服务商全部承担。
5、运营期间,运营服务商负责维护和安全使用责任,对各项设施、设备等资产享有合法使用权并必须保证各项设施、设备的各项性能完好、完整,负责合同期内对各项设施、设备的日常维修及保养,确保合同期满后将各项设施、设备完好无损移交回招商方,如有散失或损失,应赔偿或按同等型号补偿。双方每年应对馆内资产进行盘点,运营服务商予以配合,并根据盘点后资产破损情况予以积极修复。
6、招商方有权对运营服务商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管,运营服务商须在工商营业执照范围内合法经营,如超范围或非法经营,招商方有权要求运营服务商予以纠正,由此产生的责任,招商方不予承担;若因运营服务商责任导致招商方损失,则招商方可向运营服务商追偿。
7、运营服务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,严禁在馆内售卖三无及假冒伪劣商品,严禁侵权、做好知识产权保护。由此产生的纠纷及赔偿,由运营服务商承担。
8、运营期内,未经招商方书面同意,运营服务商不得擅自将招商资产出租、转包给第三方经营。若确因正常经营需要,必须事先向招商方及国家会展中心(上海)申报,招商方及国家会展中心(上海)审核同意后(以书面批复为准),方可执行,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,均由运营服务商承担。
9、公告未尽事宜以最终签订的《委托运营协议》交易合同为准,但公告中公示的内容作为《委托运营协议》的组成部分,《委托运营协议》内容不得与公告内容相违背。
10、运营期限内因合作事宜双方出现不同意见的,由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确认解决。
五、联系方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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